(2017)吉0202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淑华与刘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淑华,刘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612号原告:林淑华,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刘嘉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林淑华与被告刘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林淑华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淑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林淑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双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