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2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淑华与刘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淑华,刘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612号原告:林淑华,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刘嘉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林淑华与被告刘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林淑华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淑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林淑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双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