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道梅与胡恩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道梅,胡恩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731号原告:吴道梅,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男,199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胡恩旺,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医生,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道梅与被告胡恩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雪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