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丁桂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丁桂花,王利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7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人民街新临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负责人:李东,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丁桂花,女,1963年7月18日生。住新蔡县。被申请人:王利学,男,1962年11月16日生。住新蔡县。系被申请人丁桂花丈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丁桂花、王利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款2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向本院提供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出具的编号:1411704412017300003号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桂花、王利学拆迁补偿款20万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梁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