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春林、杜远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林,杜远梅,列沛权,刘宽勇,刘公平,广州市金新缘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90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春林,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杜远梅,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执行人:列沛权,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刘宽勇,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刘公平,男,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广州市金新缘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发达岭综合小区拓展路27号。法定代表人:刘宽勇。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春林、杜远梅、列沛权、刘宽勇、刘公平、广州市金新缘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16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金新缘服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