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阚雪飞与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雪飞,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5民初585号原告:阚雪飞,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根(系阚雪飞岳父),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表人:郭金生,该公司经理。原告阚雪飞与被告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阚雪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连根、被告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阚雪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5363.15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阚雪飞预交办理房产证费用37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4日,原告阚雪飞在被告处购买位于旌××112商铺,面积101.85平方米,总价627580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由于被告方施工原因,一直到2016年11月2日,被告才交付房屋,已经逾期306天。2017年7月19日,原告具状本院。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实,被答辩人陈述购房事实和违约情况属实,对逾期交房违约金15363.15元、原告阚雪飞预交办理房产证费用37000元无异议。原告阚雪飞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承诺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购房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被告违约交房;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3.交房钥匙领取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交付房屋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逾期交房306天;4.收据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预交的办证费用37000元,该房总购房款627580元。被告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交纳了所购房屋的全部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被告构成合同违约,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15363.15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房屋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证,原告已支付给被告办理房产证的费用37000元,现要求被告退还,被告亦同意退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阚雪飞违约金15363.15元。二、被告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阚雪飞办理房产证费用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被告旌德县海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慧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