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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6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伦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伦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6035号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肖宗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伦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伦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