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14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4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008号25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597431865。法定代表人:路辉,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磊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房(权证号码03××17)。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腾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