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佳滨与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佳滨,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471号原告:罗佳滨,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兰、XX福,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张清洪。原告罗佳滨与被告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罗佳滨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佳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罗佳滨负担。审判员 谢远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