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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1041号原告:党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978861X0。负责人:梁某某,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党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泽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