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家支行与王海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家支行,王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家支行,主要负责人:何越,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海忠,男性,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家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家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撤销强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如强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昊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