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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6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友生与被告秦国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生,秦国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267号原告:张友生,男,鹤岗市。委托代理人:谭晓丽,鹤岗市南山区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国诗,男,鹤岗市。委托代理人:梁书龙,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生与被告秦国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待查清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