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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营市科润精细化工厂,张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饶县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街道办事处西相村。法定代表人:张景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科润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刘村。负责人:李福良,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被执行人张景亮,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的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饶县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营市科润精细化工厂、张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执行依据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先后二次在我院立案执行,系重复立案,申请撤销(2017)鲁0523执483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峻华审判员  张东亮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