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038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肖炎华与被执行人杨俊武、刘炼、刘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炎华,杨俊武,刘炼,刘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肖炎华,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杨俊武,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刘炼,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刘科,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肖炎华与被执行人杨俊武、刘炼、刘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杨俊武、刘科、刘炼连带清偿湖南富农蚕桑发展有限公司、刘继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肖炎华借款本金人民币96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9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96万元计算,按月利率20‰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