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文花、高兴、高小盈、刘桂芝与刘益斌、肖清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芝,张文花,高兴,高小盈,刘益斌,肖清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芝,女,汉族,1934年4月12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文花,女,汉族,1953年9月13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高兴,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高小盈,女,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刘益斌,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肖清宝,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张文花、高兴、高小盈、刘桂芝与刘益斌��肖清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3)鄂麻城刑初字第00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文花、高兴、高小盈、刘桂芝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刘益斌、肖清宝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赔款74390元,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益斌和被告人肖清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负担案件执行费1015元。但被执行人刘益斌、肖清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刘益斌(身份证:422101198407151918)、肖清宝(身份���号:421181198701090432)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刘益斌、肖清宝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麻城刑初字第00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益斌、肖清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文花、高兴、高小盈、刘桂芝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蔼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