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成旭利业有限公司、广西至珍黄花梨种植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成旭利业有限公司,广西至珍黄花梨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成旭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东葛路24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家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强,容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西至珍黄花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人民路2号,机构代码:075249281。法定代表人:苏铁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成旭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至珍黄花梨种植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成旭利业有限公司2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27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至珍黄花梨种植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露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