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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加平与彭建、陈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平,彭建,陈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2836号原告:王加平,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彭建,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陈国忠,男,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王加平诉被告彭建、陈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管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加平、被告陈国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24日被告彭建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陈国忠以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现多次催要未果,要求被告彭建偿还原告借款本息66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4日),被告陈国忠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彭建于2016年2月24日借款,陈国忠担保。被告彭建没有答辩,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被告陈国忠辩称:钱都被彭建用了,不愿意还。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加平和被告陈国忠是邻居,因需偿还银行贷款,彭建于2016年2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陈国忠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彭建向原告借款50000元,陈国忠担保,事实清楚,且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清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加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000元(月息2分,自2016年2月25日计算至2017年6月24日);二、被告陈国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开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明光市农业银行,账号:23×××0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彭兵、陈国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方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