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军英、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英,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英,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陈伟,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英与被执行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伟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管理机构无股权投资登记,在房产管理机构无房产登记,在车辆管理机构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文未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7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文君审判员 范 宇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