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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508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浩、太白县关山砂石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县关山砂石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08-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台区十里铺新风巷8号,组织机构代码22132977-4。法定代表人冯西群,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白县关山砂石加工厂,住所地太白县咀头镇沪家塬村六组,组织机构代码610331610012485。经营者周浩,男,汉族,1989年12月13日生,太白县关山砂石加工厂业主,住太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太白县关山砂石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6092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底前支付15000元,9月底前支付15000元,余款16092元10月底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炳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