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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焦爱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伟,焦艾明,徐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554号申请执行人张宏伟被执行人焦艾明被执行人徐彩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宏伟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焦艾明、徐彩荣负担案件受理费980元及案件执行费1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