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韦晓红、覃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晓红,覃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韦晓红,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克敏,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瑶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晓红与被执行人覃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9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吉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