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国新、孙火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新,孙火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407号申请执行人余国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孙火钰,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余国新与被执行人孙火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27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孙火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有长城牌汽车一辆,但因无法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4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