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邢英华、安阳市阳坤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英华,安阳市阳坤运输有限公司,卞四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英华,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阳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东100米。法定代表人:甘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好金,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卞四保,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黄县。上诉人邢英华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阳坤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卞四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英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邢英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邢英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