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庄巧来、黄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巧来,黄文灿,庄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4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巧来,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灿,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非,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庄明珍,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庄巧来因与被上诉人黄文灿、原审被告庄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21民初8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巧来在法院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庄巧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志荣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垂进速录员 陈丽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