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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乘贵与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乘贵,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470号原告:陈乘贵,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兰、XX福,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张清洪。原告陈乘贵与被告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乘贵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乘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乘贵负担。审判员  谢远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