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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南海大道(中)20号。法定代表人:黄代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家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四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6418万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3.86418万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章民四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国海审 判 员  胡永辉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洪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