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行审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文成县金翔农业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文成县金翔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8行审139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法定代表人���朝阳,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平,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文成县金翔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峃口镇桂阳村。法定代表人叶金成,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土资罚[2016]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分别为:一、责令文成县金翔农业专业合作社将非法占用的1245.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文成县峃口镇桂阳村集体经济组织。二、限文成县金翔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计建筑占地面积295.30平方米,建筑面积844.20平方米,并将基本农田1245.10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原状。三、依法并处罚款计人民币99608元。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文土资罚[2016]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6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文成县金翔农业专业合作社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2017]185号催告书,并限被执行人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文成县金翔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文土资罚[2016]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内容。(1、责令文成县金翔农业专业合作社将非法占用的1245.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文成县峃口镇桂阳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文成县金翔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计建筑占地面积295.30平方米,建筑面积844.20平方米,并将基本农田1245.10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原状。)由申请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文成县峃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文土资罚[2016]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内容。(对文成县金翔农业专业合作社处以罚款计人民币99608元。)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人民陪审员 张一科人民陪审员 严昌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怡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