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孔文明、许文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文明,许文亮,丁菁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孔文明,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被执行人许文亮,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被执行人丁菁珊,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孔文明与被执行人许文亮、丁菁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孔文明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1执恢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可行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