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4393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无锡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393号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00号1106-1108号。负责人:包晨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蓓琦,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韬,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天力商业广场117号401、402、403。法定代表人:项细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无锡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克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