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徐国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徐国华,周仁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22执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住所地:浮梁县城朝阳大道36号,组织机构代码:15898892-8。法定代表人马建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国华,男,1976年8月17日生,住江西省浮梁县。被执行人:周仁进,男,1951年1月17日生,住江西省浮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与徐国华、周仁进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永明人民陪审员 汪秀清人民陪审员 杨尚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