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珙县华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华豪商贸有限公司,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404号申请人珙县华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65号。法定代表人李时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2组5栋1层3号。法定代表人林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珙县华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家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