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8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加会、高乾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尚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加会,高乾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80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宝利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盛景路。法定代表人:王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宇,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尚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里花水村47-5号。法定代表人:王加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莎,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3308房之二。法定代表人:欧绍毅。被告:王加会,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被告:高乾钧,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莎,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告王加会、高乾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本院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980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80×××11的账户(应冻结500000元,至2017年8月3日已冻结9256.1元)。2017年8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调解协议第一期义务为由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西安尚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80×××11账户500000元额度的冻结(至2017年8月3日已冻结9256.1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冼伟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玮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