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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8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银某某申请被执行人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某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8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银某某,男,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丰镇市黑圪塔洼乡黑圪塔洼村。被执行人钱某某,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内蒙古凉城县人,无业,现住丰镇市丰泰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某某申请被执行人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钱某某,其拒不接听电话或电话不在服务区,运用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钱某某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银行反馈无余额或余额不足的开户银行卡号全部予以冻结。综上所述,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钱某某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镇市人民法院(2017)内098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芳审判员 梁存旺审判员 尚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福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