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薛玉章、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章,杨某,杨红生,霍某,霍洪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290号申请执行人薛玉章,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杨红生,男,汉族,住东明县开发区。系被申请人杨某之父。被执行人霍某。被执行人霍洪高,男,汉族,住东明县开发区。系被申请人霍某之父。薛玉章与杨某、杨红生、霍某、霍洪高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某法定代表人杨红生、霍某法定代表人霍洪高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薛玉章财产损失2330元、鉴定费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且款项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铁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