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922号原告:吕某某,女,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