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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922号原告:吕某某,女,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