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8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文根与钱立新、杭州碧派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文根,钱立新,杭州碧派贸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拱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949号原告:诸文根,男,1951年11岳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洋,绍兴市齐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立新,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杭州碧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8号3幢523室。法定代表人:赵永保。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拱墅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1号楼402室。负责人:杨志平。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诸文根诉被告钱立兴、杭州碧派贸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拱墅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诸文根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文根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文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文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