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侯建彬、肖文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建彬,肖文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4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建彬,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文重,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上诉人候建彬因与被上诉人肖文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候建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候建彬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候建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0元减半收取13320元,由候建彬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张 珍审判员 冉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