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苏桃与冯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苏桃,冯永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4020号原告:金苏桃,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文,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永武,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金苏桃与被告冯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苏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文,被告冯永武到庭参加诉讼。冯永武向本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苏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永武偿还原告金苏桃借款17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6月1日,被告冯永武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05年5月10日,被告冯永武再次向原告借款7万元,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至今拒不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本院。原告金苏桃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冯永武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司法鉴定书和发票,证明借条是被告本人书写的。被告冯永武当庭答辩称:17万元不是借款,是给原告借过来赌博输掉以后,打欠条给原告的。被告冯永武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冯永武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根据本院认定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6月1日,被告冯永武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05年5月10日,被告冯永武再次向原告借款7万元,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冯永武向本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编号为浙千司鉴中心[2017]文鉴字第1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04.6.1”和“2005.5月10日”两张《借条》中“借款人:”处“冯永武”签名字迹是冯永武所写。本院认为:被告冯永武向原告金苏桃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冯永武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7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冯永武主张原、被告之间借款系其向原告借的赌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被告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冯永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金苏桃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4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冯永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梦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