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芳、叶新阶、叶帅、但光元、张来仁、常爱花与被执行人邵国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新阶,但光元,罗芳,叶帅,张来仁,常爱花,邵国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叶新阶,男,1942年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但光元,女,1946年2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芳,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叶帅,男,1998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来仁,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常爱花,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邵国泰,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白马村83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美舍上村599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01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刑终96号刑事裁定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执行函,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芳、叶新阶、叶帅、但光元、张来仁、常爱花与被执行人邵国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移送执行标的额为:一、邵国泰赔偿罗芳、叶新阶、叶帅、但光元经济损失35152元;二、邵国泰赔偿张来仁、常爱花经济损失3029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进行统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济 汉审判员 张磊审判员唐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清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