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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汕头市粤承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朔州东俊商贸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粤承能源有限公司,朔州东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粤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汕头市金砂路99号君悦华庭。法定代表人:陈丽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萍,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朔州东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佳和枫景三期小区。本院在执行汕头市粤承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朔州东俊商贸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朔州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942997.7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6779元,执行费10055元,共计969831.74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朔州东俊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969831.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