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1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泗水县某有限公司、马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县某有限公司,马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泗水县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水县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对(2015)泗商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5)泗商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7)鲁0831执恢14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