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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喜成与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成,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喜成(曾用名张斌),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高伟,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喜成与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高伟所有的宁B****号“昌河”牌汽车即将报废,故车辆管理所不予查封,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高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高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