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舒金库与胡志勇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金库,胡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恢45号申请人:舒金库,男,1957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志勇,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司机。申请执行人舒金库与被执行人胡志勇身体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志勇于2017年8月26日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