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4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舒金库与胡志勇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金库,胡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恢45号申请人:舒金库,男,1957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志勇,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司机。申请执行人舒金库与被执行人胡志勇身体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志勇于2017年8月26日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