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文猛与被执行人张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文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贺文猛,男,43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张云生,男,51岁,汉族,万荣县。申请执行人贺文猛与被执行人张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张云生一次性给付原告贺文猛的借款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0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申请执行人贺文猛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未能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张云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殿勇执行员 李作义执行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