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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丁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57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路2488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8312-1。法定代表人:丁智强,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智强,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余婧,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丁智强、余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受理费37517元,由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丁智强、余婧承担。因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丁智强、余婧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丁智强、余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丁智强、余婧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福建家丰竹木有限公司、丁智强、余婧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筱芮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