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7101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吐尔逊汗_吾司曼、吐尔逊_沙吾提公证债权文书欠款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尔逊汗·吾司曼,吐尔逊·沙吾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05383-8,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吐尔逊汗·吾司曼,女,维吾尔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221964********,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胜通八巷**号。被执行人:吐尔逊·沙吾提,男,维吾尔族,1961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221961********,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胜通八巷**号。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吐尔逊汗·吾司曼、吐尔逊·沙吾提公证债权文书欠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立案标的额171287.31元,未结标的额171287.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海涛审 判 员 王焱波代理审判员 阿云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自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