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辉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2执1892号被拘留人:刘辉公民身份号码:×××7230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楼筱雁、刘辉、杨远知、朱宇锋(2017)浙0782执18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刘辉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