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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民终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成如与王新芳、李广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成如,王新芳,李广,李升,李佳佳,李柱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终1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成如,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林,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芳(李某之妻),女,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李某之子),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阿瓦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升(李某之子),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佳(李某之女),女,汉族,1990年6月26日出生,无��定职业,住阿瓦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柱(李某之子),男,汉族,1998年4月5日出生,住阿瓦提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成如因与被上诉人王新芳、李广、李升、李佳佳、李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8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成如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林、被上诉人王新芳、李广、李升、李佳佳、李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8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瓦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成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全辉审 判 员  马文涛代理审判员  严成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