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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书林、杨现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林,杨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张书林,男,1969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现伟,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现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现伟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现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现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化 冰审判员 李 敬 宾审判员 李 喜 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