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柴巧梅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余佳佳,柴巧梅,陕西丰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赵亮星委托代理人:徐宝帅被执行人余佳佳被执行人柴巧梅被执行人陕西丰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春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余佳佳、柴巧梅、陕西丰庆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榆林市公证处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2017)榆证执字第13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28564.2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余佳佳、柴巧梅、陕西丰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