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李胜华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李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8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胡天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胜华,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李胜华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22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胜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胜华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0989.79元、利息及公告费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胜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胜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胜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并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